XX加油站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XX加油站动工扩建,于2016年8月份完工,扩建后,经营规模由原有的三台加油机、三支油枪、三个油罐扩大为六台加油机、十二支油枪、四个油罐,土地使用面积由原有的一百六十平米扩大为一千六百平米。上述扩建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016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XX加油站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XX加油站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现已执行完毕,并结案归档。
(三)法条链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典型意义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